1.合同约束力
合同成立即时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主要作用于合同当事人,若当事人违反合同规范内容,则需要对其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当事人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单方面解除合同;第二,合同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内容履行相应的责任或义务;第三,当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之后,合同当事人除合同内部规定的相关义务与责任外,还应适当履行合同外的一些义务,例如合同登记、报批等手续。在合同法律约束约束力有效期间,合同当事人不能以任何行为影响附法律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影响附期限合同的相关利益。
合同法律约束力的产生,需要一定前提,即合同成立的合法性。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享有法律约束力,与依法行事的民事行为才能被称之为民生法律行为的概念逻辑一致,法律只能为合法行为以及合法文件赋予相应的法律权益与保护作用,而非法成立的合同则无法享有法律约束力[1]。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强制约束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范作用下,履行相关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
2.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的法律概念界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应首先明确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效用问题。合同签订之时起,虽已经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但并不具有合同效力,需要在合同内容当的中附条件或期限发生时,才能差生相应的效力,就如同遗嘱虽可在立遗嘱人生前成立,但其中规定在他去世之后才能生效。合同的效力也需要在实际情况满足附条件或期限的相关内容时才能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
合同有效或无效的界定,首先考虑的就是其合法性,只有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后果,才能依法享有法律权益,即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法律强制力;而无效的合同则不具备法律强制力。针对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合同来说,若合同本身的成立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或合同内容不真实而判定的合同无效,则是指该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其合同内容中的相关民事权益与民事义务也不能依法继续执行。
合同效力的相关问题,在不同法律当中被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概念,其中一种则表示合同效力则是指合同履行效力,即附条件或期限发生时,合同权益或义务履行时的合同效力。而另一种则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法直接认可一种涵义而否定另一种,则将两种概念划分为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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