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569号

  原告ZHA ZHENGQING(查XX),男,197516出生,国籍新西兰,现住新西兰。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女,1981813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原X,上海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 ,上海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ZHA ZHENGQING(查正清)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ZHA ZHENGQING(查正清)之委托代理人王峰旗、被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原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ZHA ZHENGQING(查正清)诉称:原告系新西兰公民,出生于上海。被告出生于天津,在上海工作十几年并在上海置业定居。20131212,双方经婚介所介绍相识,于201499在天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118在上海举办婚礼,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子女。20152月起,双方居住于江苏省昆山市太湖路XXX号中冶昆庭,此房为原告婚前与原告母亲共同购买。婚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时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处处表现强势,对钱财有控制欲,导致原告需要靠母亲接济维持生计。20157月以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未果。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是20151月,原、被告共同贷款购买的奔驰C200L轿车一辆(车牌沪AWXXXX,以下简称系争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车牌是被告婚前财产。被告将该车辆及牌照出售后得款人民币21万元(币种下同),扣除归还的车辆贷款143,430元,剩余66,570元,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半。二是原告于2014614购买的Tiffany牌女式钻戒一枚,花费17,400元,由被告划卡支付,事后原告将钱款给了被告,戒指在被告处。三是被告处的Louis Vuitton(LV)牌女包一只,价格人民币32,000元。
  被告金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情况。20159月起,双方分居。原、被告就买车一事曾经订立协议,根据该协议,如果原告超过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还贷的钱款,则被告有权处分车辆。因为原告购车后很长时间没有还车贷,女方无力归还车贷,所以于201510月将车辆出售,共得21万元。为了出售车辆,被告先向朋友借款还清车贷143,430元,再用出售所得还清了借款,共计剩余66,570元,被告已经用于支付自己的培训费、保险费、律师费等,花用掉了。另外,在购车协议中,双方曾有违约金的约定,要求原告支付给被告。钻戒系被告用自己婚前财产购买,不在被告处。LV女包系婚后原告母亲赠送,购买价格是5,300元新西兰币,当时汇率4.0,折合人民币21,200元,同意分割,要求包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一半的折价款。另外,在购车协议中,双方曾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按照协议条款计算,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51,2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1212经婚介所介绍相识,于201499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59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
  20151月,原、被告共同购买奔驰牌C200L轿车一辆,牌照为沪AWXXXX),登记在被告名下。系争车辆购买价格33.6万元,原告支付首付款15.9万元,剩余车款系用贷款支付。
  同月13日,原、被告签订《购车协议》一份,约定原、被告共同购买系争车辆,以被告名义向银行贷款,每月需要还车贷6,821元,双方于每月15日将其车贷还款金额各自打到还款账户内,如果一方未能按照指定时限还款,其每增加一天按其车价总额的千分之伍收取滞纳金。如果一方逾期还款达到3个月,则被告有权单方面处置车辆的使用权及买卖权,以还其车贷。双方(每月)各自还款金额为:被告支付3,200元,原告支付3,621元。
  20151012,被告与上海德福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旧机动车收购协议书,约定系争车辆收购价格为21万元。此收购价格包括车辆价格、车牌照额度随车转给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已付养路费、已付保险费。
  审理中,双方确认系争车辆出售时还余贷款143,430元未还,被告出售车辆及牌照所得扣除上述贷款剩余66,570元。被告处有LV牌女包一只,系双方婚后由原告母亲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价格为21,2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发票、购车协议、被告提供的旧机动车收购协议书及发票、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原、被告对离婚意见一致,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处的奔驰轿车出售剩余款项66,570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被告称已经花用完毕,然而系争车辆于夫妻分居期间出售,被告所提出的培训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均系个人事务的花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对被告这一抗辩不予认可。LV牌女包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从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考虑,认为女包归被告所有为宜,至于被告应支付原告车款及LV牌女包折价款的具体金额,根据离婚时照顾女方权益的规定,酌情判定。原告对于自己主张的Tiffany牌女式钻戒,未能证明物品去向,本院无法处理。

编辑于 2017-10-05 10: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