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630号

  原告徐XX,男,1962411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庄XX,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XX,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女,1937110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马XX,男,1968113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
  被告马XX,女,1967219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X,女,1929723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告马X(兼被告蔡XX之委托代理人,女,1966418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徐XX诉被告马XX、马XX、马萧萧、蔡XX元、马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之委托代理人庄XX、倪XX,被告马XX、马XX、马XX之委托代理人王峰旗,被告马X(兼被告蔡XX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原告系上海市香山路XXX号主楼(即二幢)二楼的产权人,被告马XX、马XX、马Xx为上海市香山路XXX号前幢三楼、前幢底层后间、后幢底层、后幢二层及附屋、底层灶间(四分之三产权)的产权人,被告蔡XX、马X为上海市香山路XXX号前幢底层前间、底层阳台、底层灶间(四分之一产权)的产权人。上述房屋附楼在2012年曾经历火灾,被告于201310月在上述房屋主楼西侧与围墙间的公共通道内擅自安装铁门,后因其他业主一致反对,于20142月拆除了该铁门。但在20146月,被告又在上述公共通道上安装了不锈钢门,并在附楼一楼的楼梯口安装了铁门,使原告及其他业主无法正常使用公共通道及附楼三楼的公共晒台,并存在火灾安全隐患。20148月被告开始大规模装修,在其产证记载的34处建了一栋楼,将主楼一楼前间至阳台的承重墙拆除,更换成玻璃门;公共通道用石膏板进行装修;在天井中堆放杂物;破坏了绿化带,改成通行台阶;将二楼楼梯进行了隔断,妨碍原告通向二楼以上的公用晒台;将底层灶间煤气管道用木结构封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原告户的煤气表亦安装在底层灶间。原告多次向房管、城管、12345市民热线等相关部门投诉,物业、城管、黄浦区规土局都发过整改通知,但被告并未整改。被告多次装修,反复改动违章搭建,给原告造成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影响原告通行及使用公共晒台等。各被告之间互相推诿,均称不是自己实施的装修,但根据租赁合同,应是各被告共同将房屋用于出租,因此产生的违章搭建及恢复原状的责任应各被告共同承担。现起诉来院要求:1、五被告拆除上海市香山路XXX号主楼西侧公用通道上的不锈钢门,恢复公用通道原状;2、五被告拆除上海市香山路XXX号主楼附屋底层通往二楼天井的未完工的楼梯,恢复附楼楼梯原状;3、被告蔡XX、马X拆除上海市香山路XXX号主楼底层前间房屋至阳台间的移门,恢复承重结构原状;4、被告蔡XX、马X恢复上海市香山路XXX号主楼底层阳台至围墙间绿化带原状;5、五被告拆除上海市香山路XXX号主楼底层公用厨房煤气管道及煤气表的封闭式木结构,恢复公用厨房煤气管道原状;6、五被告承担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
  被告马XX、马XX、马Xx辩称,相邻权关系是以产权为基础的,上海市香山路XXX号主楼底层、2-4幢产权均属被告马X、马XX、马XX。上述房屋于20146月确实装修过,但是不清楚是谁装修的,所有改动都是在当时装修期间改动的。现表示原告诉请12均事实存在,但属被告在自己产权范围内的处分,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关于诉请3,前幢的产权不在上述三被告名下,故其不知情;诉请4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绿化带原状;诉请5是三名被告产权范围内,并不影响原告通行及使用。现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蔡Xx、马X辩称,被告蔡XX、马X是上海市香山路XXX号底楼前间的产权人,2014年底将其房屋出租给他人,租赁期为20148112019810。房屋是由租客进行装修的,是否动过房屋结构两被告不清楚,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在本次诉讼前,原告和房管部门均未找过两被告,亦未收到过整改通知,现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香山路XXX号二幢二后、二前、二亭、二卫的产权人,被告马XX、马开X、马X系上海市香山路XXX号二幢底后、三亭、三幢全幢、四幢全幢、二幢底灶3/4产权人,被告蔡XX、马X系上海市香山路XXX号二幢底前、二幢底灶1/4产权人。2014年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时,被告马XX、马XX、马XX在二幢西侧与围墙间的公共通道内安装了不锈钢门,在二幢附屋底层通往二楼天井搭建了楼梯,并将二幢底层公用厨房煤气管道及煤气表装修为封闭式木结构;被告蔡XX、马X将其房屋客厅与阳台之间的承重墙拆除,安装了移门。被告蔡文元、马虹在装修房屋时,曾将其阳台至围墙间的绿化带破坏,安装了木质平台,现已将平台拆除。20148月,被告马开颜、马虹作为出租方,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上海市香山路XXX号一楼及天井部位予以出租。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香山路XXX号主楼一层拆除了客厅与阳台之间的承重墙体,对该房屋结构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建议尽快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由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本院的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编辑于 2017-10-05 11: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