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2民终5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美宴酒家,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经营者: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跃峰,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老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美宴酒家(以下简称“美宴酒家”)与被上诉人上海老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老纪餐饮”)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宴酒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跃峰,被上诉人老纪餐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宴酒家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老纪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老纪餐饮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美宴酒家在经营期间偷税漏税,多次遭到税务惩罚。老纪餐饮亦表示愿意承担税务局核准的补税金额人民币149,961元(以下币种同)。在承包结束后,双方通过结账,实际已经两清。老纪餐饮总共支付给美宴酒家保证金255,000元,2个月房租即17万元,总计425,000元。合同结束时,美宴酒家已经通过案外人卓某某退还了17万元租金,加上老纪餐饮愿意承担的税费149,961元,再扣除老纪餐饮9月份的水电费13,538元,差额部分已由案外人卓某某向其支付10万元,因此双方已经结清。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焦点为149,961元税费是否应当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且老纪餐饮是否已经归还了美宴酒家。本案是基于同一个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因此保证金就是保证合同的履行和最终结算,因此不应该分开结算,应一并予以抵扣。 
  老纪餐饮辩称,在原审判决中已明确了税款的情况。原审判决正确,希望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老纪餐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美宴酒家返还保证金155,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老纪餐饮与美宴酒家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老纪餐饮承包的餐饮商铺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XX号一、二层部分区域;协议期限从2014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从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商铺租金,前两年月租金为85,000元,保证金255,000元,首期租金、保证金支付42,500元;合同期间,老纪餐饮租赁区域实际发生的水电煤、通讯、税款等由老纪餐饮承担。协议还对其他条款作了规定。协议签订后,老纪餐饮支付首期租金、保证金支付42,500元。2015年10月1日,老纪餐饮、美宴酒家与案外人卓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老纪餐饮转让美宴酒家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XX号二层部分区域的房屋给案外人卓某某。审理中,老纪餐饮、美宴酒家确认,老纪餐饮应承担水电煤费用13,538元;美宴酒家应退回老纪餐饮保证金15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虽有租赁费用的约定,实际上仍为承包协议。审理中,美宴酒家表示应退回原告保证金155,000元,但要求老纪餐饮承担水电煤费用13,538元、税款149,961元。老纪餐饮则确认上述水、电煤费用应由其承担,但税款149,961元已经支付。老纪餐饮提供了付款凭证和录音证据,以证明老纪餐饮已经支付了税款,美宴酒家对上述证据中的录音未能全部确认,在承诺庭审后三天内也未书面确认,且美宴酒家在审理中未提出反诉,故本案对税款149,961元不作处理,美宴酒家可另行主张。老纪餐饮自愿承担水电煤费用13,538元,可予抵扣。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美宴酒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纪餐饮保证金141,46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美宴酒家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依法成立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虽有租赁费用的约定,实际上仍为承包协议。审理中,美宴酒家表示应退回原告保证金155,000元,但要求老纪餐饮承担水电煤费用13,538元、税款149,961元。老纪餐饮则确认上述水、电煤费用应由其承担,

编辑于 2017-10-05 11: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