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颖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
由来:


刘XX与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初字第10846号


原告刘XX,男,1960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颖,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XX,男,1960年8月5日出生。

原告刘*明与被告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王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巩煜龙、梁*全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刘*明起诉称,2012年8月31日,戴XX向刘利明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刘XX多次向戴XX要求还款未果,故刘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XX:1、偿还借款25000元;2、支*上述款项延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9月1日起至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承担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

刘XX向本院提交借条予以证明。

被告戴XX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本院开庭审理,本院对刘XX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8月31日,戴XX向刘利明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从刘XX借人民币两万伍仟元整,一年内还清,特此声明”。戴XX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

上述事实,有*利明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庭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戴*XX向刘利明出具借条的行为,证明了戴XX向刘利明借款25000元的事实存在,故刘利明与戴XX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戴XX未按约定归还刘XX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于 2017-10-06 11: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