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颖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
由来:


霍×与胡×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初字第13389号


原告霍×,女。

委托代理人魏颖,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男,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1,女。

被告胡×2。

被告胡×3。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士杰,北京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诉被告胡×1、胡×3、胡×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魏*,被告胡×1、胡×2及其与胡×3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士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诉称,我与胡忠XX1997年8月18日结婚。2009年4月21日,胡*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校务部营房部签订经济适用房销售协议书,购买位于本市海淀区红山口甲X号南区X楼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该房屋系我与胡忠奎共同出资购买。2012年11月3日,胡*奎去世,未留有遗嘱。故诉至法院,要求继承501号房屋中属于胡忠奎的房产份额,并依法分割胡XX的存款13万元。

胡×2、胡×3、胡×1共同辩称,根据被继承人2012年9月23日遗嘱及存款明细,证明被继承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国防大学支行的存款有54.05万元。在被继承人病重住院期间,霍×将财产转移,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其胡忠奎及霍×名下的存款等明细。霍×是财产的保管人,其应当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细及支取情况向所有继承人进行说明。根据遗嘱,从1997年结婚以来,霍×与胡XX的花销都是源于胡忠奎的收入,霍×的工资没有动,所以霍×的工资收入的一半是遗产。霍×提供的存单103986.16元系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由我们及所有继承人均分。这个钱数与遗嘱上的婚前财产数目一致。X号房屋系军产房,有*住证,没有房产证,法*无权处理X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单位给被继承人子女的福利房,而霍×的儿子与被继承人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其无权享受福利房。遗嘱上明确了霍×不得继承房屋。从1997年8月18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房租收入54万元,应*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海淀区魏公村小区X号房屋为共同财产,请求依法分割共计108.05万元的遗产。

经审理查明,胡×3、胡×2、胡×1系胡XX的子女。胡XX与霍×于1997年8月18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胡XX于2012年11月3日去世。

2009年4月21日,胡*奎(乙方)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甲方)签订《经济适住房销售协议书》,约定胡XX购买X号房屋,房*505735元,甲方同意乙方按交纳预付款方式购房,首付款85894元,尚*419841元,购房欠款待住房补贴全部到位后多退少补。后胡XX取得入住证,入住证载明已交购房款85894元,已交公共维修基金5794元。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霍×先称购房款已经交齐,后*表示购房款现在一共交了9万余元,胡×1等人表示房款未交齐。

经本院前往银行查询胡XX去世时胡忠奎与霍×存款情况,胡*奎工商银行账号×××*余额52232.47元、×××*余额7996.58元、×××*余额5627.7元、×××*余额9075.85元、×××*余额64005.46元、×××*余额1万元(上述账户存折由霍×掌握,上述存单显示存入时间系2009年之后)、×××余额148.09元,上述共计149090.15元。霍×工商银行账号×××余额47674.55元、×××余额7.82元、×××余额4.26元、×××余额25724.02元,上述共计127837.12元。胡×1等人认为胡忠奎的存款不止此数,并称还有100余万元在霍×手中,并向本院提交手写明细及2012年9月遗嘱及胡XX工资明细;胡×1等人并称胡XX的存款中有10万余元属于胡忠奎与霍×结婚之前的财产。

胡×1等人并向本院提交玉泉新城房屋销售资料、调查表、申*表等,欲证明只有胡忠奎的直系二代亲属才有权向玉泉新城和国防大学第二干休所申请购买玉泉新城A区3号楼3单元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根据申请表显示,购房申请人为周旭辉;并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欲证明霍×为其孙子投保,据投保单显示,霍×于2000年、2001年为其孙子投保,霍×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霍×提交收据,欲证明用于给胡XX请护工花费8555元,上述票据除1305元交纳时间系2012年11月6日外,其余款项交纳时间为胡XX去世之前。

上述事实,有*方当事人陈述、证明、死亡证明书、结婚证、经*适用住房销售协议书、入住证、银行明细表、遗嘱及手写明细、玉泉新城房屋销售资料、调查表、申*表、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收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X号房屋仅有入住证,未办理产权证,且购房款尚未交齐,霍×要求将该房屋作为胡XX遗产继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XX号房屋购房申请人并非胡XX,胡×1等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系胡XX遗产,胡×1等人要求继承该房屋,本院亦不予支持。

编辑于 2017-10-06 12: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