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
由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715号



原告薛甲。委托代理人王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薛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晶律师,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甲诉称,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没有工作,原告收入也不高,双方经常因经济原因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也不尊重,不允许孩子去探望原告父母。2015年春节以后,原告收回工资卡,引起被告不满。2015年5月被告携女离家外住。2014年5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婚后夫妻关系融洽,孩子一直由被告照顾,被告有收入,也没有对原告父母不尊重,没有阻止孩子探望原告父母。2015年5月离家外住是由于原告在家中抽烟,导致孩子咳嗽,为了不影响孩子考试,孩子提出搬出去住,故被告携女离家外住。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27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18日生育一女名薛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经济问题,夫妻产生矛盾。2014年5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编辑于 2017-10-06 13: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