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务成律师
安徽枞杨律师
由来: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XX,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联系。


委托代理人:甘务成,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XX,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联系。



上诉人方XX与被上诉人左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学品的委托代理人甘务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左好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左XX与方学品系朋友关系。左XX因欠他人到期借款,请求方XX于2014年8月8日、10月1日代替左XX偿还周XX借款20万元、10万元,10月15日代替左XX偿还王国良借款18万元,其计48万元。事后,方XX多次催讨该款,左XX于2015年2月12日向方XX出具48万元借条,约定一个月内归还,未约定利率,同年2月15日,左XX再次向方学品借款14.58万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合计左XX共向方学品借款62.58万元。借款到期后,左XX先后于2015年2月16日、3月12日、8月13日归还借款5万元、1.50万元、20万元,6月25日替方XX归还何某借款10万元,共计36.5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6.08万元。事后,方Xx多次催讨未果,为此成讼。另查,2014年10月29日,左Xx通过银行汇给方XX1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左Xx向方Xx借款62.58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左XX已归还借款36.50万元,但未能及时归还全部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方Xx要求左Xx立即归还尚欠26.08万元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方Xx要求X信以本金21.50万元从2015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请求,因该48万元借款条据出具后,左XX已归还的36.50万元,应当视为归还48万元中的债务,现本金只剩11.50万元,因此,方XX只能要求左好信以本金11.50万元从2015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另14.58万元条据上,既未约定还款期限,又未约定利率,方XX可要求左好信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5年12月14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左XX在庭审中抗辩认为给付的29万元,系方XX在江苏省泰州市江堰区承接工程,其意向承包该工程中铝合金门窗而向方Xx给付的预付款,因该工程未动工,该预付款应当冲抵本案借款,而方Xx认为该29万元,系双方合伙投资款。左XX代替方XX偿还给何某的10万元借款,系双方出具泰州工地帐目凭证后偿还的,不应属于左Xx意向承包方Xx所接工程中铝合金门窗的给付款,应当可以冲抵左XX向方Xx的借款。另19万元无论作为“预付款”还是作为“投资款”,与本案借贷法律关系应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左Xx可通过正当途径另行向方Xx主张权利,其抗辩要求该19万元冲抵借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另方Xx主张的2000元借款,因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左XX在庭审中亦未认可,故该2000元借款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左XX欠原告方学品借款本金26.0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其中11.50万元从2015年3月13日起、14.58万元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XX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7元,由左XX负担4887元,方学品负担2000元。


方XX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将左XX与方学品在江苏省泰州市合伙承包工程的出资款也纳入到本案中审理属于超出审理范围。一审判决认定左XX归还何某借款10万元是替方XX还款是错误的。不应该采信何某的证言。在2015年2月15日泰州工地账目中,方Xx与左XX共同签字确认将向何某借款10万元作为左好信的合伙出资。左XX于2015年6月25日向何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非是替方XX还款,而是为自己还款。泰州工地账目为合伙账目,不应该把合伙账目纳入到本案中来。请求改判。


庭审中,方XX又称:对一审审理查明的“6月25日替方XX归还何某借款10万元,共计36.5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6.08万元”这句话有异议。


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方XX与左XX二审所举证据与一审一致,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如下争议焦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编辑于 2017-10-09 18: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