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遇电信诈骗损失近38万 向银行索赔
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东省东莞市一名储户遭遇电信诈骗,按照不法分子的指示办理了网上银行业务并进行操作,泄露了相关密码,近38万元不翼而飞。该储户以银行未尽安全告知义务为由,起诉银行。 2015年5月21日8时30分,在东莞虎门工作的诸葛先生接到一个电话。号码显示为“0769-95588”,对方自称是“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的工作人员,称“诸葛先生在上海有一张信用卡透支了12890元,需于当天10时前还款,否则法院将从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中扣款,诸葛先生需打电话向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报警,该公安局将通知法院不予扣款”。   诸葛先生大吃一惊,遂根据对方的提示,联系上了自称为“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李浩警官”,这位“警官”要求诸葛先生先到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一个“金融@家工银电子密码器”。   于是,诸葛先生就在当天上午10时多到工行虎门某网点办理了四项业务。其中第2项业务的身份确认工具为工银电子密码器,第4项业务是开通两张银行卡的电子银行渠道。   办完后,诸葛先生在“李浩警官”转接到的“侦查科苏科长”的指示下,反复多次在电子密码器中输入多个数字,并告知电子密码器中显示的数字。诸葛先生称,当时他将电子密码器显示的动态密码误认为是对方所称的“工号”,告知了对方。   就在双方通话的这段时间,诸葛先生名下两个账户共汇出近38万元。上述转账交易短信实时发送至诸葛先生绑定的手机号码,但他的手机当时一直处于通话状态,并未看到。   15时许,看到转账短信后,诸葛先生发觉被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仍在侦查。 2017年4月,诸葛先生认为办业务时银行未尽到应有的提醒义务,损害了他的风险知情权,于是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其损失近38万元。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银行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银行对款项汇出并无过错,诸葛先生要求银行赔偿缺乏依据。 

编辑于 2017-09-14 18: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