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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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女,汉族,1942年9月24日出生。
  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保棣,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某某家园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公波,上海市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琦,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吕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某某家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棣、被告负责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公波、陈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5月下旬,被告在小区门口张贴本小区从7月1日起更换物业公司的公告。这是在广大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未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更没有听取我们的意见。成立的新一届业委会匆忙草率且违法作出的决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新一届业委会主任曹某某不仅自己不交物业费还唆使别的业主也不交物业费。这不仅给小区带来思想混乱,更严重妨碍物业的服务运作,影响恶劣,这也是对按时交物业费业主的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解聘现任物业公司上海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物业公司)的决定。
  被告辩称,业委会根据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期满前召开相关会议,程序合法,原告诉状和事实不符,业主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选任了新的物业公司,原告对于选聘的过程是知情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金山报二份,证明某某家园小区在之前物业服务不太理想,现任登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比较满意。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物业公司的考察结果是多方面的,不能是因为多加了几个摄像就是满意的,最终满意还是要全体业主满意才行。2、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文明小区标牌、治安防范星级小区标志、通告、通知、温馨提示,证明登峰物业公司开展经常性的工作,对业主关心提示。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登峰物业公司管理的证据,不是本案的证据,哪怕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无关联性。3、2015年度物业服务意见征询表,证明现任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是满意的,满意度是90%以上。被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没有业主的签名,也与本案无关。4、公告四份、通知一份,证明没有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原告待证事实,这又恰恰证明被告选任其他物业公司符合法定程序,这和原告诉状上面诉称的事实不知情是相违背的。5、证人包罗安的证言,证明业主委员会开会程序不合法。被告对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与原告吕某某是夫妻关系,不予采纳。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关于上海市金山区某某家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等事项公告,证明新一届业委会成员进行公示。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2、3月26日的会议记录,证明登峰物业公司合同到期,选任新的物业公司。原告对真实性表示怀疑,开会的成员不是全体业委会成员,合同到期完全应当与登峰物业公司事先协商、通知。3、4月16日的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证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的会议情况及当时的业主代表数量,业主代表希望对登峰物业公司不进行续聘。原告对真实性无法认定,代表大会不具有代表广大业主的效力。4、4月17日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公告,证明被告按照相关规定对选聘物业公司的资质进行公示。原告对此有异议,认为公告恰恰说明4月16日会议记录不真实,当时会议表示不续聘登峰物业公司,公告又将登峰物业公司列在选聘里面。5、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表决结果公告、5月1日的会议记录,证明对于表决票业委会进行计票,原告配偶参与计票。原告对真实性不清楚,记载的内容表态的是130票,不表态57票。6、5月10日的通知,证明业委会根据相关的选票结果登峰物业公司不再续聘。原告对此有异议,认为通知对象不明确,通知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通知没有法律效力。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4,被告对真实性未提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5,证人与原告吕某某系夫妻关系,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原告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6,虽然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或表示怀疑,但原告未能提出反驳证据,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系上海市金山区某某家园小区业主。2014年6月,被告与登峰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二年,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3月26日,被告召开业委会会议,就登峰物业公司合同到期组织讨论选聘或继聘物业公司,准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做好大会准备工作。
  2016年4月16日,被告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内容为选聘或继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到会业主代表表决:全部通过不继聘原物业。另外,通过选聘物业公司方案,由全体业主投票结果决定。
  2016年4月17日,被告发出“上海市金山区某某家园小区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公告”。
  2016年5月1日,被告召开业委会会议,总的发出票280张,收到204张,其中继续聘用17张,协议招聘130张,不表态57张。同日,被告发出“上海市金山区某某家园小区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表决结果公告”。小区全体业主总计发放280张表决票,在截止日期前回收204张表决票,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不同意、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现将表决结果公告如下:同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187票,同意继聘物业服务企业17票。根据大多数业主的意见,实行协议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1年。
  2016年5月10日,被告发出通知,载明: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和大多数业主的反馈意见,业委会决定登峰物业公司与房树学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某某家园小区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采用协议选聘物业公司。
  2016年5月24日,被告发出公告,载明:某某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和小区业主投票的决议,本小区于2016年5月23日采用协议选聘的方式召开业主委员会与部分业主代表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经过大家讨论与投票,一致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聘用“上海博莱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聘用期一年。
  2016年6月8日,被告发出公告,载明:某某家园业主委员会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博莱捷物业公司经过协商、讨论,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及物业公司的服务规定,双方于2016年6月7日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文本,某某家园业主委员会与博莱捷物业服务公司正式签约,合同期限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被告作出的关于不再续聘XX物业公司的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本案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关于不再续聘登峰物业公司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编辑于 2017-10-13 17:5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