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残 伤者诉车主及保险公司获赔
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王某驾车将韩某撞致I级伤残,王某全责。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韩某将王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韩某诉称:2016年10月,在顺义区中干渠路,被告王某驾驶车辆将原告韩某撞伤。后经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涉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0余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不认可,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认可责任认定。王某驾驶的涉诉车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涉诉事故发生后,其公司为韩某垫付急救费1万元,后又直接赔偿给韩某医疗费、护理费共计9余万元,现同意在保险剩余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基于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韩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于 2017-09-14 18: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