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妮娜律师
法学硕士
由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2(系原告唐某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德荣,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妮娜,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1与被告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2、毛德荣、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妮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梁某某返还原告彩礼7.80万元(系人民币,下同)、婚礼后取得的20万元银行存款的50%,合计17.8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原告为此给付被告2.80万元彩礼。2015年5月,原告又给付被告5万元彩礼,被告用该款购买了钻戒、对戒、项链等首饰。2016年3月6日,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在婚礼中原告父母给付被告7.30万元、被告父母给付原告6.80万元,婚礼结束后原、被告将该两笔钱款和双方亲戚朋友给付的喜钿共计20万元以被告的名义存入银行。原、被告在婚礼后同居生活四个月,后由于被告要求原告出资购买轿车,原告父母对此未予表态,被告便一反常态,开始闹情绪,于2016年7月24日侮辱、诅咒原告父亲,其言语完全丧失了伦理道德,原、被告就此分居生活。原告为迎娶被告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彩礼,被告竟为购买轿车事宜闹情绪并侮辱原告父亲,故原、被告无法相守终身,被告应当返还上述彩礼和一半的银行存款。
  被告梁某某辩称,原告没有给付被告所谓的两笔共计7.80万元的彩礼。在婚礼中,原告父母给付被告7.30万元,被告父母给付原告6.80万元,上述两笔钱款由原、被告双方各自保管,双方各自的亲戚朋友在婚礼中给付的礼金也由双方各自保管。被告在婚礼后存入银行的20万元由上述原告父母给付的7.30万元以及被告的工资、被告的亲戚朋友在婚礼中给付的礼金等组成,上述20万元存款与原告无关,原告无权要求分得一半。原、被告同居生活三年,互有经济往来属于正常,原告试图以彩礼为名将经济往来中的钱款要回系不合理。被告在恋爱期间怀孕而为原告作了人工流产手术,身体受到了伤害。被告母亲为原告购买了一条价值1.13万元的项链,要求原告返还或者支付折价款。因此,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唐某1、被告梁某某自行相识后于2013年3月起建立恋爱关系,原告在恋爱期间为被告购买了对戒一副(现在被告处)。2014年3月,被告因怀孕而在医院作人工流产手术。2016年3月6日,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合办的婚礼酒宴等开支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在婚礼中,原告父母给付被告7.30万元,被告父母给付原告6.80万元。婚礼后的约一周时间内,被告在银行存款20万元。婚礼后原、被告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四个月,2016年7月起双方为原告父亲没有出资为双方购买轿车、被告要求贷款购买轿车等事项发生争执,双方就此终止同居关系。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原告唐某1、被告梁某某未办结婚登记而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予批评教育。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返还彩礼的当事人应当对给付彩礼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分割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适当照顾女方,并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编辑于 2017-10-14 08: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