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
张传琦
认证大律师
由来: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多次向原告借款,承诺每月支付2%-3%的利息。2014年4月17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原告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第三人银行账户共计向被告出借XXXXXXX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5月16日之前一次性归还,逾期将按照月息2%支付罚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XXXXXXX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XXXXXXX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此案指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编辑于 2017-09-18 07:4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