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汪XX。
委托代理人沈XX, 。
被告黄XX。
原告汪XXX与被告黄X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X的委托代理人沈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XXX诉称,其于2013年10月2日接受被告聘任,至被告开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XXX号的“龙香庭酒店”工作。2013年10月31日,被告经营的酒店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尚欠其10月工资款计人民币680元,经其催讨及当地有关部门出面调解均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680元。
被告黄XX未具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XXX号经营“龙香庭酒店”,未办理工商登记,2013年10月底,该酒店因经营不善而停业。酒店经营期间,原告曾受聘于被告。2013年11月13日,被告出具承诺书(附清单),确认尚欠原告等员工工资款196,117元,并保证于201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因被告届期未付,原告遂于2014年3月26日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工资表、由被告签字的承诺书及工资清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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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编辑于 2017-10-18 12: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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