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与徐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晔,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胜利。 原告徐X诉被告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旗、王晔,被告徐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原、被告系姐弟关系,上海市杨浦区景星路X弄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原、被告父亲的私房,于1996年去世,2008年4月30日,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被告对系争房屋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该房屋自去世后一直由被告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原告未曾收到过租金。原告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并居住至结婚,且为父亲养老送终,父母在世时已经将另一套房屋赠与给被告结婚,后被告因离婚搬离该房屋,并在他处另购房屋。2014年,系争房屋遇动迁,该户共获得各类动迁安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05,282.5元(本案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并用动迁款项订购了上海市盐铁塘路X弄X号X室(以下简称盐铁塘路房屋),另获得每月2000元的期房补贴。现原告诉请要求:1、原告获得动迁安置补偿款452,641.25元;2、原告获得期房补贴的二分之一(自2014年12月13日至盐铁塘路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月按2000元计算);3、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多年来未尽孝道照顾父母,2008年,系争房屋所在地块传出要动迁的消息,原告曾找到被告要求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并提出用假离婚的方式以迁移户口,被告担心原告婚姻发生变故,好意提醒其去派出所问明相关情况。2008年原告至法院诉讼,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系争房屋,法院生效判决亦确认原、被告按份共有系争房屋。2014年系争房屋遇动迁,根据相关动迁政策,该户应采用“数砖头”的方式,其中涉及徐继奎遗产部分的只有17万元左右,后经动迁部门做工作,被告同意给原告共计11万元的补偿款,原告表示同意,并出具相应委托书给被告,被告方签署补偿协议。此外,原告曾在他处享受过动迁安置。现被告订购盐铁塘路的房屋,并领取了两个月的期房补贴4000元,不同意原告要求获得一半动迁款的诉请,也不同意其分割期房补贴的一半。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编辑于 2017-09-18 11:3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