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静律师
刑事辩护
由来: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单忠明,系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静,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忠明、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在财产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我的个人财产应予以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月29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明,原、被告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信用社有存款人民币10万元,在原告处有观音吊坠一个、电视机一台。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原、被告双方系多年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编辑于 2017-10-22 08: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