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欣律师
婚姻家庭、继承律师
由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芦×,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井欣,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汉威律师  
被告王×,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
原告芦×(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延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井欣、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12日生有一子王×1。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还打过电话报警解决家庭纠纷。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在怀孕期间体重增加,和被告一起外出时被告竟嫌原告走路慢言语辱骂。原告产后休养期间,被告外出喝酒回来还向原告挥拳,原告母亲劝阻,被告竟动手推原告母亲。原告外出工作养家,孩子一直都是原告父母帮助照顾。被告对原告不信任,言语辱骂,还用原告手机给原告单位多人发信息,让人产生对原告品格的误解,给原告的工作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2011年10月19日被法院判决驳回。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挽回夫妻感情的沟通,而且处于分居状态,被告也不给原告和孩子生活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王×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至王×1十八周岁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原告所述我性格暴躁,曾经打过她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12日生有一子王×1。
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原告表示双方婚后无共同存款,被告表示其婚前所有10000余元及婚后所有30000余元都在原告手中,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继续举证。原告手中尚有被告结婚戒指一枚,双方同意自行交付。双方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被告表示其月收入2000元。被告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要求确定探视时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靠双方共同努力来维护。原、被告婚后不注重感情培养,造成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

编辑于 2017-10-24 07: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