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欣律师
婚姻家庭、继承律师
由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民初字第47841号
原告港铁(北京)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商业写字楼)南楼31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显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井欣,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春梅,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保军,男,1970年1月5日出生。
原告港铁(北京)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吕春梅(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东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井欣,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王保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天朗园傲城融富中心的物业服务者,被告系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红军营南路天朗园傲城融富中心A座X室业主,自2011年1月1日起,被告拖欠上述房屋的物业费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绝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0086.2元,滞纳金20458.02元。
被告辩称:被告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红军营南路天朗园傲城融富中心A座X室房屋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386.89平方米。按照原告的计算方法,物业费欠费期间和金额属实。之前确实有管理公约,应按约定执行。被告这几年多次针对原告的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给原告发过函件,且有原告的签字。一个是门禁的问题,2008年楼道门禁是坏的不能使用。一个是电梯的问题,人很多,需要等很长时间。一个是停车的问题,地下停车位和楼前停车位是给业主留的,但都让原告用于商业了。电梯间和楼梯间的垃圾清理不及时,楼道间经常有人在吸烟,原告作为物业单位没有人去管理。入户门有小广告,但原告不治理,夜间没有保安,停车场照明灯光被原告拆走,只有三分之一可以使用。买房时承诺的中水和温泉水,在2008年1月就停止了。且从2008年开始,高压水泵经常坏,且每天都有断水,导致被告家的锅炉和空调多次损坏。上水的公共管道部分漏水,造成被告屋顶破坏,原告对此不管,都是被告自己花费维修。外墙面严重漏水,导致窗户和门与外界接触的地方全部漏水,原告不管,也是被告自行维修。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8日,委托方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受托方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方将北苑北辰居住区B3区委托原告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后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价格为A栋住宅楼3.45元/月/平方米,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业主应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次年物业管理企业按每半年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庭审中,原告提交收据和发票,以此说明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以及物业费标准。被告对交费的收据和发票予以认可。被告提交照片、光盘,以此说明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原告认为被告屋内照片与物业服务没有关联性。从其他照片中不能反映被告所述的停车场、电梯的问题,原告只保障电梯的正常使用,门禁系统是可以使用的,如有问题会进行及时维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发票,原告为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傲城融富中心A座X室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系上述房屋之业主,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关于物业服务内容一节,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房屋漏水、外墙漏水是由于原告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当造成的,且照片及视频亦不足以说明原告物业服务存在明显的瑕疵,

编辑于 2017-10-24 07: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