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辉律师
地产纠纷、证券纠纷律师
由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苑某,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辉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爱华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某,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尖平村,组织机构代码:78861XXXX。
法定代表人:许XX, 
委托代理人张旭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苑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北某(以下简称后尖平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翟新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辉、庞爱华,后尖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许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苑某起诉称:2000年6月25日,苑某与后尖平经济合作社签订《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粮田7.6亩,承包期限30年,自2000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25日止。后尖平村委会擅自将合同书上的承包期限变更为5年,从2000年6月25日起至2005年6月25日止。苑某多次要求后尖平村委会更正合同期限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苑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尖平村享有7.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确认苑某享有上述土地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自2000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25日止;3、诉讼费由后尖平村委会负担。
后尖平村委会答辩称:不同意苑某的诉讼请求。苑某的承包经营期限已经到期,承包经营合同一直在苑某处保存,后尖平村委会没有擅自改动。且已经有部分与苑某情况相同的承包户将土地交回后尖平村委会,苑某现在是非法占有承包地。
同时,后尖平村委会提出反诉称:2000年6月25日,苑某与后尖平经济合作社签订《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粮田7.6亩,承包期限为5年,从2000年6月25日起至2005年6月25日止。承包费75元/亩/年,每年上交。如不按合同规定上交承包款,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权。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苑某交纳2000年度一年的承包费后,未再向后尖平村委会交费。2005年合同到期后,苑某拒不将承包土地交还,一直占用承包地使用。综上,故提出反诉要求:1、解除苑某与后尖平村委会关于7.6亩粮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2、苑某向后尖平村委会支付承包费2280元(自2001年6月26日起至2005年6月25日止);3、苑某向后尖平村委会支付土地占用费6270元(暂计算自200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实际要求至腾退之日);4、苑某将承包土地7.6亩腾退并返还给后尖平村委会;5、反诉费由苑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苑某与后尖平经济合作社签订《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粮田7.6亩,承包期限为5年,从2000年6月25日起至2005年6月25日止。承包费75元/亩/年,每年上交。承包期内,税金调整按国家规定确定,承包款的调整年限及标准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如不按合同规定上交承包款、税金和各项费用,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权。此外,该份合同承包期限处有改动,原为"30"年,改为"5"年。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00年5月10日,苑某交纳1年承包费570元。
2004年9月4日,苑某与后尖平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约定苑某承包后尖平村土地4.3亩,承包期限自2004年6月30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期限为24年。
2016年2月25日,后尖平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追缴承包村零散地期限5年以内承包地的承包费用及土地占用费。苑某称其现有人口4人,承包土地共14.1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后尖平村委会撤回反诉请求第一项即要求解除苑某与后尖平村委会关于7.6亩粮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的反诉请求。
上述事实,有苑某向本院提交的《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收据,后尖平村委会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村民意见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关于苑某提交的《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所载的土地承包期限更改的认定,苑某称此系后尖平村委会擅自修改,后尖平村委会称此系双方订立合同时协商一致修改,本院认为,该份合同系由苑某持有保管,后尖平村委会并无独自修改合同期限的客观条件,故本院认定该合同期限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协商一致达成。

编辑于 2017-10-24 08: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