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航律师
擅长婚姻、继承
由来: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号

  原告李甲。

  被告江某某。

  原告李甲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1日生育女儿李乙。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经济产生矛盾,被告未尽到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责任,致夫妻关系严重破裂。2011年12月1日被告因和原告母亲发生争吵,故离家出走。原告曾于2014年3月3日起诉离婚,因被告要求和好,故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撤回起诉。2014年9月25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800元(人民币,下同)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江某某未具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09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21日生育女儿李乙。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经济等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3月3日起诉离婚,后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撤诉。2014年10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证据证实。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因被告要求和好,故原告撤回了离婚诉讼,但之后被告并无和好的实际行动。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说明被告无要求和好的诚意及表现,可见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

编辑于 2017-10-26 07:3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