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认定唯创公司不构成侵权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撤销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佛知纠字(2015)第14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认定唯创公司不构成侵权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撤销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佛知纠字(2015)第14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