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旭东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 楼。
法定代表人: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唯创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村大沙村东一分社自编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婵,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勤,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MTG,住所地:日本国名古屋市中村区本阵通二丁目32番MTGHIKARI大厦。
法定代表人:松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南海唯创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MTG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的诉讼代理人袁乐英、黄旭东,上诉人唯创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周婵,被上诉人株式会社MTG的诉讼代理人陈杰、张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株式会社MTG是名称为“美容用滚轮”、专利号为ZL20123010××××.6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2年11月7日被授予专利权并公告,至今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下:
主视图仰视图左视图
立体图1俯视图右视图
立体图2滚轮旋转状态时的内部结构简化的B-B
俯视图放大剖视图
该专利简要说明如下:1.本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美容用滚轮,其应用在人的脸部和身体等部位;2.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和结构;3.立体图1为本外观设计的代表图……5.立体图1中的A部是透明的。
根据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5年4月8日出具的(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2862号公证书显示,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株式会社MTG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www.1688.com,点击页面“供应商”后搜索唯创公司名称,进入该公司页面后点击“最新产品”“公司档案”“联系方式”“公司相册”等页面,可见关于该公司及型号为“W-205及W-206”的“3D全效塑肌仪”的图片及介绍。株式会社MTG的委托代理人购买了“W-2063D全效塑肌仪”(即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一个,并取得唯创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一份。2015年4月13日,株式会社MTG以该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及产品宣传资料等为证据资料,以唯创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为由,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于2015年4月21日派员到唯创公司现场勘验检查,没有发现被诉侵权产品。经组织株式会社MTG及唯创公司对该案进行口头审理,2015年10月10日,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佛知纠字(2015)第14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被诉侵权产品W-2063D全效塑肌仪与本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唯创公司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驳回株式会社MTG的请求。该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10月12日送达株式会社MTG。株式会社MTG不服该决定,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撤销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被诉侵权产品为一款美容用滚轮,该产品主要由把手和按摩头组成,整体类似横向的Y字形,把手前端下方左右两侧各有一个圆球形按摩滚轮,滚轮上有均匀分布的六边形图案,六边形图案相互连接形成菱形图案,把手两端粗中间细,把手前端类似心形,其上方中部有一个椭圆形的、透明的内凹部分,把手两端呈向下弯曲状。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如下:
主视图仰视图左视图
立体图1俯视图右视图
立体图2
唯创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公告号为CN201130416334.4、CN201130162283.7、CN201130033171.1三个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授权公告文献,拟证明“美容用滚轮由把手和两个圆球体滚轮组成系现有设计”。株式会社MTG认为:1.上述证据均不是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提交的,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并非依据上述证据作出被诉决定;2.三份公告文献的外观设计与本案专利相比,把手及滚轮的位置存在明显区别,不能证明把手和两个圆球体滚轮为现有设计。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确认唯创公司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未提交该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同,均为美容用滚轮,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对比。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具体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关于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美容用滚轮由把手和两个圆球体滚轮组成系惯常设计”是否成立的问题。惯常设计为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当提到美容用滚轮类产品时,一般消费者虽然能立即想到有手持部分、滚轮等结构,但显然无法立即想到本案专利的Y字形把手及圆球体滚轮的设计,对该领域的一般消费者而言会重点关注此类产品的整体造型、把手和滚轮的造型、滚轮的数量,上述关注点也恰恰是此类产品的设计空间。故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主张上述设计特征属于惯常设计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把手及滚轮是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的问题。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是指实现产品功能的有限或唯一的设计。美容用滚轮作为美容类产品,其设计肯定要考虑按摩、手持等功能,但在满足上述功能的情况下,把手及滚轮的设计包括其整体造型、两者的连接方式、两者表面图案、滚轮的数量等方面仍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并非由其实用功能所唯一决定。把手及滚轮的造型作为此类产品的重要设计部分,足以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上述抗辩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相比,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1.两者整体形状及结构相同,两者均由把手和按摩头组成,整体类似横向的Y字形,把手前端下方左右两侧各有一个按摩滚轮;2.两者的滚轮形状及图案相同,两者均为圆球形,球面上有均匀分布的六边形图案,六边形图案相互连接形成菱形图案;3.两者把手的整体结构及形状相同,两者的把手均为两端粗中间细,把手上方中部有一个透明的内凹部分,把手两端呈向下弯曲状。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把手前端类似心形,本案专利把手前端类似扇形;2.被诉侵权产品把手上方中部透明的内凹部分呈椭圆形,本案专利的透明内凹部分为带圆角的三角形。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的差异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是局部的、细微的,对于美容用滚轮类产品而言,按摩滚轮、把手等部位均为一般消费者容易关注的部位,而两者的整体形状及结构相同,滚轮及把手的形状,尤其是滚轮与把手连接的部位及滚轮上的图案等设计均相同,因此,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判断,两者的不同点不足以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区别开来,难以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故应当认定二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认定唯创公司不构成侵权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撤销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佛知纠字(2015)第14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株式会社MTG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关于“美容用滚轮由把手和两个圆球体滚轮组成”不属于惯常设计、把手及滚轮不是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的认定错误。2.“美容用滚轮由把手和两个圆球体滚轮组成”的设计特征属于现有设计,原审法院未对此进行认定。3.原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错误。
唯创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维持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佛知纠字(2015)第14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驳回株式会社MTG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株式会社MTG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理由如下:1.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对惯常设计的认定理据充足,应予支持。2.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产品功能抗辩事由依据充分,应予支持。3.原审法院未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进行认定。4.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近似。
被上诉人株式会社MTG答辩称:1.美容用滚轮由把手和两个圆球体滚轮组成并非惯常设计。2.美容用滚轮由把手和两个圆球体滚轮组成并非是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3.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唯创公司有关现有设计的抗辩主张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且该抗辩主张也不能成立。4.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构成近似。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处理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株式会社MTG、唯创公司对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所适用的程序、认定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唯创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该抗辩主张是否成立。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认定唯创公司不构成侵权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撤销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佛知纠字(2015)第14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编辑于 2017-10-27 07: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