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81民初2355号



原告:曹某某,男。


被告:谢某某,女。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9400元及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谢某某是朋友关系,2004年1月4日被告谢某某以做生息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19400元,约定月息2分,2005年1月开始偿还,每月偿还1940元,共分10期偿还。借款后多次催讨,从2016年始原告就一直联系不到被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编辑于 2017-09-20 17: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