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 XXX,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XX,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


负责人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 XX,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XX,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 XX,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XX,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爱民,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荆、陈楚波,上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周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编辑于 2017-09-21 12:5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