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家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明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合家欢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5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合家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明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 XXX,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合家欢宾馆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 XXX,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合家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家欢物业)因与上海明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明游旅行社)、上海合家欢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合家欢宾馆有限公司、下称合家欢宾馆)、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沪检民抗(2013)6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沪高民一(民)抗字第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某出庭。合家欢物业和合家欢宾馆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明游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和委托代理人韩承鹏,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的委托代理人时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编辑于 2017-09-21 12: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