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和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XX。


委托代理人 XXX。



上诉人张XX 因与被上诉人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晓和,被上诉人华鑫期货公司委托代理人桑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编辑于 2017-09-21 13: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