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人上海思普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思普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



上诉人上海思普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普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流)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思普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中远物流委托代理人黄某、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编辑于 2017-09-21 13: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