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思普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
上诉人上海思普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普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流)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思普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中远物流委托代理人黄某、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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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编辑于 2017-09-21 13: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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