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18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X,女,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海伦路XXX号。法定代理人:王XX(系张向和监护人),男,195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四川北路XXX弄XXX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X,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海伦路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王X之父,住上海市四川北路XXX弄XXX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女,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海伦路XXX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佳丽,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海伦路XXX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海伦路XXX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芳,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海伦路XXX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海伦路XXX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海伦路XXX号。上列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即本案被申请人之一。再审申请人张XX、王颖因与被申请人张XX、贺XX、张XX、XX芳、张XX、张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编辑于 2017-09-21 13: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