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XXX,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柯某某,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一审第三人蒋XX,女,汉族,1952年3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一审第三人柯XX,男,汉族,1952年9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再审申请人高某因与被申请人柯某某及一审第三人蒋亚源、柯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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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编辑于 2017-09-21 13: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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