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丙遗嘱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甲,男,汉族,1939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乙,女,汉族,1935年11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丙,女,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杨某乙、杨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编辑于 2017-09-21 13: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