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丙,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男。
上诉人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乙、丙、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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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编辑于 2017-09-21 13: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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