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庆
上海杨浦区五角场律师事务所
由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玉田路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XX,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水电路X室。
委托代理人窦XX,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XX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2)虹民二(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XX的委托代理人王爱民、被上诉人龙春艳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龙XX、陈XX经协商后,由龙XX投资4.5万元给陈礼民经营虬江路店。2001年6月8日,陈礼民出具收到投资款4.5万元的收条给龙XX。2001年7月15日,陈XX因经营淮海路店,向龙XX借款5万元。同年8月30日,陈XX又向龙春艳借款3万元,并约定1年10%利息。2002年3月,龙信息、陈XX经协商,陈XX承诺,龙XX的4.5万元投资款于2000年10月全部到位;于2000年10月至2001年2月提成1万元;2月至8月提成1万元;坏帐1万元抵扣(此行被删除);9月至12月每月提成0.5万元,合计2万元;2002年1月提成0.5万元;2月提成0.2万元;3月份没有提成(此行被删除);合计:3.7万元加4.5万元等于8.2万元。为此,陈礼民写给龙春艳记录上述承诺的字据一张。陈礼民于2002年3月16日归还龙XX3.18万元,5月4日归还4万元、7月14日归还0.1万元、7月26日归还0.1万元、8月归还2.8万元。至此,陈XX已付清龙XX投资款及提成计8.2万元。因在还款的性质上产生分歧,龙XX遂诉至法院向陈XX主张本案的投资欠款及另案的借款。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陈XX写给龙春艳的“投资4.5万元和提成3.7万元”字据的性质;2、陈礼民是否已还清龙春艳的4.5万元投资款和3.7万元提成款。


案号:(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88号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在当事人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发生争议时,分析该证据的文义更能凸显事实。本案中,计算提成款的字条中仅明确了“资金全部到位2000年10月末”,而并无“预计到位”字样;“坏帐1万元抵扣”及“3月份没有提成”字样虽被删除,但只有在实际经营后,“坏帐1万元抵扣”等情况的出现才具有合理性。因此,陈礼民上诉关于讼争字条形成于2000年10月前,且系预计投资提成的主张,并不令人信服。

编辑于 2017-09-24 11: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