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包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上海市某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上海市某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某、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7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委托被告以双包形式在某宅基地上建造一幢三上三下的房屋,合计总承包价格为人民币386,540元,工期为开工之日起的100个晴天。被告承包后将工程交给案外人朱某乙管理,至2009年春节前尚未完工。2009年1月14日,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386,540元。被告收取工程款后不支付民工工资,致使民工滋事,而被告不知去向,原告只能另行支付工人工资,让工人继续施工完毕。系争工程的屋顶多处漏雨,原告无法居住使用、无法出租。现要求被告赔偿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8,000元,影响居住使用损失2,000元。
被告朱某辩称,2009年1月8日,原、被告就工程总价386,540元包括的具体项目费用进行核对。1月14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原告扣除了工程款13,000元,其中楼顶屋面没有施工扣除3,000元,部分墙砖没有贴扣除5,000元,阳台天沟、过道及平顶的防水没有做扣除5,000元,当日结算工程价格实际为358,540元。屋顶、平顶、天沟的等项目并非被告施工,漏雨不是被告的责任,不同意赔偿维修费及损失。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包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上海市某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上海市某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某、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7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委托被告以双包形式在某宅基地上建造一幢三上三下的房屋,合计总承包价格为人民币386,540元,工期为开工之日起的100个晴天。被告承包后将工程交给案外人朱某乙管理,至2009年春节前尚未完工。2009年1月14日,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386,540元。被告收取工程款后不支付民工工资,致使民工滋事,而被告不知去向,原告只能另行支付工人工资,让工人继续施工完毕。系争工程的屋顶多处漏雨,原告无法居住使用、无法出租。现要求被告赔偿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8,000元,影响居住使用损失2,000元。
被告朱某辩称,2009年1月8日,原、被告就工程总价386,540元包括的具体项目费用进行核对。1月14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原告扣除了工程款13,000元,其中楼顶屋面没有施工扣除3,000元,部分墙砖没有贴扣除5,000元,阳台天沟、过道及平顶的防水没有做扣除5,000元,当日结算工程价格实际为358,540元。屋顶、平顶、天沟的等项目并非被告施工,漏雨不是被告的责任,不同意赔偿维修费及损失。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