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场所争抢空筐应否认定为工伤
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原告莫某是第三人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三车间的职工,案外人张某是该公司七车间的职工。2013年9月3日上午9时许,案外人张某与原告莫某分别来到四车间取筐,因争用空筐双方发生争执,后张某持木板将莫某的左侧腰部位置擂伤。2013年9月7日,原告莫某疼痛加剧来到县医院被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后施行了脾切除手术。2013年9月13日,莫某的损伤程度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同年11月5日,原告莫某与案外人张某在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莫某医药费等费用87500元;莫某放弃追究张某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内的任何法律责任,并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3年12月16日,原告莫某向被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2014年1月16日被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莫某在非工作场所内,由于违章行为受到伤害,认定莫某不是工伤。原告莫某对此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编辑于 2017-09-12 07: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