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琦
认证大律师
由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642号

  原告徐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传琦,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某。
  委托代理人韦勇,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8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献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张传琦,被告韦某某及其
委托代理人韦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甲诉称,原告于20064月通过互联网与被告认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200610月开始同居,一年后因文化差异及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不久原、被告又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直到20xxx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201476被告在某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户口报于原告处。原告与被告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闹矛盾,尤其是20139月中旬和10月初,被告两次私自在外过夜,导致双方矛盾加深,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怀孕期间又经常以原告收入低为借口闹矛盾,原告为此于201312月初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被告,让没有收入的被告用于产前检查和孩子出生后抚养费的支出。为了让被告能安心全职在家照料小孩至其上幼儿园,原告还将5万元(人民币,下同)交给被告,并明确告知这是被告全职在家照料小孩的劳务费,但被告仍不满足,并于20156月提出离婚。原告本就因孩子不像自己而有所怀疑,故于20158月决定做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原告是徐某乙的生物学父亲。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违反忠诚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与徐某乙无亲子关系,原告无抚养义务,被告应返还原告给予的小孩抚养照顾等费用,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确认原告与被告之子徐某乙之间无亲子关系,徐某乙由被告扶养;三、被告将其子徐某乙的户籍从上海市闵行区1601室迁出;四、被告及其子徐某乙从上海市闵行区402室搬走;五、被告返还原告相关小孩徐某乙的抚养费及照料小孩的劳务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六、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七、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7,000元、鉴定费3,200元。
  被告韦某某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对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无异议,同意徐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可自行解决徐某乙的户口问题,但目前其与徐某乙无住所,不同意搬离现有住所,同意承担亲子鉴定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自2006年相识,期间分手过一次,后又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自20115月份起,原告就将其工资卡放于被告处,双方说好原告的收入存起来,被告的工资收入用于家庭开销。但201310月份左右,原告偷偷地取走工资卡中的钱,又于2015813注销该工资卡。原告上述欺骗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婚后原告还经常找事与被告吵架,对被告父母也不够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原告提出的5万元,是原告母亲给原、被告双方的,给的时候是说让被告在家带孩子不要上班,5万元用作有小孩后的开销,但原告母亲也说过钱给被告后,具体怎么用就是被告自己的事情。5万元被告实际用于投资商铺,因商铺着火亏损2.50万元,剩余的2.50万元后用于双方的日常开销,故不同意返还。被告婚后至201310月怀孕,一直在工作,收入为月工资3,000元左右。201311月被告回广西老家待产,至今没有再上过班,被告及孩子的所有费用都是用的原告的工资卡,但原告工资卡内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返还。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孩子出生后一直是由被告照顾,生孩子住院花了2,000元,刚开始吃母乳,奶粉只吃了五六个月,而且孩子在被告老家的时候,被告父母承担了相应的费用,同意按照每月1,200元计算6个月,向原告返还7,800元孩子的抚养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双方夫妻关系到今天这步,原告亦有很大的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徐某甲与被告韦某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矛盾,以致产生隔阂,现原、被告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致,本院予以准许。

编辑于 2017-09-25 13: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