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2007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峰旗、王晔,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琢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及其辩护人王晔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陶×于2013年7月28日13时28分许,在本市四平路××号大饭堂电梯内,趁被害人黄××醉酒后被人搀扶不备之际,从黄背后窃取其颈部价值人民币10,920元的金项链1根。
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陶×在其家属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了赃物。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宋荣、刘建龙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四平路××号大饭堂电梯内的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拍摄的赃物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采用扒窃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2007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月11日 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 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峰旗、王晔,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琢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及其辩护人王晔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陶×于2013年7月28日 13时28分 许,在本市四平路××号大饭堂电梯内,趁被害人黄××醉酒后被人搀扶不备之际,从黄背后窃取其颈部价值人民币10,920元的金项链1根。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宋荣、刘建龙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四平路××号大饭堂电梯内的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拍摄的赃物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采用扒窃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