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虹刑初字第11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20071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111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729被刑事拘留,同年89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峰旗、王晔,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盗窃罪,于20139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琢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及其辩护人王晔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陶×于20137281328许,在本市四平路××号大饭堂电梯内,趁被害人黄××醉酒后被人搀扶不备之际,从黄背后窃取其颈部价值人民币10,920元的金项链1根。

2013729,被告人陶×在其家属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了赃物。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宋荣、刘建龙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四平路××号大饭堂电梯内的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拍摄的赃物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采用扒窃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编辑于 2017-09-26 07: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