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原告倪XX。 

   原告季X。
  委托代理人季XX。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祖贤。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XX、季XX被告倪祖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7月25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2013年8月28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季国权、王峰旗,被告倪祖贤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XX、季X诉称,原告倪XX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原告季X与被告系舅甥关系。被告原住虹口区某路某弄某号公租房(15平方米),居住条件恶劣,厨房公用无卫生。被告两次离异且无子女,在亲属中只和两原告关系较为融洽,原告季X也时常看望被告。2004年,被告主动提出,由于身体多病无人照顾,加之邻里关系不和,再三恳求原告帮其调换居住环境,并承诺只要居住,新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出于亲情,为被告奔波联系此事。后被告出卖原住房,原告又出资约10万元的情况下,购买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登记为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系争房屋经装修后,由被告居住至今。2009年,此房价上涨,被告提出系争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原告经与被告反复沟通无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要求原告对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某室房屋具有2/3的产权。
  被告倪X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系争房屋应归被告一人所有。被告之前居住的房屋由两处公房组成,一处是被告的,另一处是被告前妻的,之后卖掉该两处房屋的房款构成购买系争房屋的款项之一。系争房屋的购房款都是被告一个人出的,二原告没有出过任何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倪XX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原告季X与被告系舅甥关系。
  被告原住上海市虹口区某路某弄某号公有住房中,该房系厨房公用无卫生,且因被告年老体弱、离异又无子女,故被告委托原告倪XX的丈夫、原告季冰的父亲季XX将上海市虹口区某路某弄某号公有住房出卖,换购系争房屋。上海市虹口区某路某弄某号公有住房转让款为20万元。
  2004年10月,原、被告通过居间介绍,与案外人签订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被告以总价款共计为30万元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产权登记在原、被告三人名下。
  另查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共花费契税4,500元及其他税费256元、添置设备款项1,500元、中介费1,000元,并对系争房屋进行简易装修。系争房屋及上海市虹口区某路某弄某号公有住房的买卖、缴纳税费及装潢均是原告代理人季XX全权实施。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要求本院对系争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确权,并同意购买系争房屋所支出的税费、中介费、购买设备费用及装潢费作为购买房屋的必要费用,同意从总的购房款中剥离,不计入30万元购房款。原告确认:被告出卖上海市虹口区某路某弄某号公有住房的购房款20万元均用于购买系争房屋,另被告放置在原告处的存款3、4万元,原告均用于支付购房所需的契税4,500元及其它税费256元、装修添置家电费用1,500元、中介费1,000元,另外还有装潢费具体数额已经记不清了,发票等亦遗失,大约共计25,000元,原告另用自己家中存有的现金约95,000元补贴购房中的不足钱款。被告确认:购买系争房屋的购房款均系被告支付,被告实际有存款7.5万元,存折一直是原告替被告保管的,装潢费用只有3,000元。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庭审陈述外,另有原、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编辑于 2017-09-26 08: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