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XX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3月23日登记结婚。未举办结婚仪式,未共同生活。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和。又因被告几次隐瞒自己的工作情况,不思进取。原告认为结婚是人生大事,与被告登记结婚实为考虑不周,可能影响终身幸福。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对此一直避而不见,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桑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仍有感情,原告未提出离婚的理由,对待婚姻不应如此随意。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之前在上海书城工作,年年都是优秀员工。后被告到某单位工作,因为工作需要三班倒,应原告的要求被告更换了工作。原、被告双方系亲戚介绍相识,彼此了解,双方具有感情基础。原告提出离婚让被告非常痛苦无法接受,对女方的家人、亲戚朋友都打击很大,被告甚至为此服食安眠药。被告认为婚姻不能随意,希望双方加强沟通,能按原计划办理婚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相识,于2013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尚未办理婚礼仪式,亦未共同生活。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各种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出现隔阂,但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应以理智慎重的态度对待。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XX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3月23日登记结婚。未举办结婚仪式,未共同生活。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和。又因被告几次隐瞒自己的工作情况,不思进取。原告认为结婚是人生大事,与被告登记结婚实为考虑不周,可能影响终身幸福。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对此一直避而不见,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桑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仍有感情,原告未提出离婚的理由,对待婚姻不应如此随意。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之前在上海书城工作,年年都是优秀员工。后被告到某单位工作,因为工作需要三班倒,应原告的要求被告更换了工作。原、被告双方系亲戚介绍相识,彼此了解,双方具有感情基础。原告提出离婚让被告非常痛苦无法接受,对女方的家人、亲戚朋友都打击很大,被告甚至为此服食安眠药。被告认为婚姻不能随意,希望双方加强沟通,能按原计划办理婚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相识,于2013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尚未办理婚礼仪式,亦未共同生活。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各种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出现隔阂,但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应以理智慎重的态度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