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632号

    原告姜XX 。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晔,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 。
    原告姜阿X诉被告梁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XX诉称,被告系原告孙女,因自小父亲过世、母亲不愿抚养,由原告抚养长大,一直随原告生活。1997年原告携被告一同搬入原告另一儿子拥有产权的本市某路某号某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居住。该房为两室一厅,大房间由产权人一家居住,原、被告一直共同生活在小房间内。原告不顾收入微薄,含辛茹苦把被告抚养成人,被告自工作后,就对原告不闻不问,毫无孝心可言。自被告结婚后,不断要求原告搬出小房间,去养老院居住,并多次摔东西和辱骂原告。20131027日被告借口结婚刷墙,把原告的物品丢出小房间并禁止原告进入居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居住权。之后被告就搬出系争房屋,去丈夫家居住。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居住系争房屋的侵害,排除妨害;对其侵害原告居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
被告梁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祖孙关系。系争房屋为两室一厅,建筑面积共69.76平方米,系售后公房,现产权登记在原告儿子梁某甲名下。原、被告户口均在该房内,多年来共同在系争房屋内居住。20131027日,被告装修、粉刷小间,将部分旧家具搬入客厅内,原告为此提出异议,家庭成员(梁某甲、梁某乙等亦在场)间发生矛盾,原告的另一个女儿梁某乙报警。发生纠纷后,被告遂搬出系争房屋居住,至今未回。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于答辩期内为系争房屋居住权另案起诉,该案现正在本院审理中。
审理中原告表示,目前对原告居住权的妨碍已不存在,但被告有可能还要搬入系争房屋,坚持要求被告为之前的行为赔礼道歉。
以上事实,除原告的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资料摘抄、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110接警登记表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梁某甲的情况说明、梁某乙所作的证言,因其与原告系母子、女关系,且本人直接参与1027日的家庭纠纷,所陈述的内容明显偏向原告,不具有客观性,本院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与本案争议事实关联性不大,本院亦不予采信。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系争房屋系售后公房,购买产权时的原同住人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原告原居住在系争房屋,且1027日家庭纠纷后,始终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被告在发生家庭纠纷后能采取克制冷静的态度,搬离系争房屋,避免了纠纷的扩大和升级。

编辑于 2017-09-26 08: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