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038号

原告袁XX,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X,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冯XX,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鲁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7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申请对其损伤后的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完毕后,本院于201392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旗、被告鲁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X诉称,201332日上午,原告携其子在金桥国际广场13楼艺术创意中心学画。下课时,因见原告之子被被告拍打,原告上前质问,与被告发生争执。其后在相互推搡和拉扯过程中,被告将原告面部多处抓伤并将原告推倒在地,原告后脑着地受伤肿痛。报警后,警察将原、被告带至派出所做笔录,并为原告开具验伤通知书让原告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就诊。原告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面部正中挫裂伤口达4.50厘米。原告共计就诊八次,支付医疗费人民币832.21元,另外医院开具病假单共计20天。警察曾组织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原告就职于英国公司,职位为金融分析师,基本月薪约人民币35,000元,因工作需要需经常会见客户,由于伤情严重影响工作形象无奈在家休息,造成误工损失。原告认为,被告肆意伤害原告身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832.21元、交通费人民币289元、误工费人民币34,230元(3,500英镑/*9.78*30天)、护理费人民币280元(人民币40/*7天)、营养费人民币280元(人民币40/*7天),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公证费人民币3,716.40元(380英镑*汇率9.78)、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9,627.6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鲁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并没有将原告推倒致伤,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损失费用与事实不符。原告提供的雇佣合同、工资单、会计信以及公证费收据不符合证据要件,不予认可。原告将被告对原告之子的批评教育误认为殴打,导致事态升级,原告负有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32日上午,原告带其子至金桥国际广场学画,下课时,原告发现其子在厕所间被被告拍打,遂上前与被告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原、被告发生了推搡和拉扯行为,原告面部被抓伤并倒地。报警后,警察将原、被告带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罗山新村派出所进行询问。之后,原告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就诊,原告共计支出医疗费人民币832.21元。原、被告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乃诉至本院。

另查明,1、原告在事发当日经警察询问事件经过时表示,原告发现其子在卫生间被被告推了一下,原告遂上前指责被告,被告就走出去了并说其不仅要打小孩还要打原告,之后,被告先动手推了原告一下,双方发生了推搡和拉扯,被告将原告推倒在地,之后被他人拉开。被告在事发当日经警察询问事件经过时表示,被告带其子在卫生间洗手时,原告之子不停地开关电灯开关,被告之子就上前告诉原告之子不能这样,原告之子拉住被告之子的衣服将其推到门上,被告见状上前拉开他们,并拍拍原告之子表示不能玩电灯开关,原告冲进来指责被告打其子,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先动手拉了被告的包并抓住被告头发,被告遂用手推了原告,原告被旁边的画架绊倒了,被告也一起摔倒,之后双方被他人拉开。2、原告伤情经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袁XX因故致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等,伤后休息30日,护理7日,营养7日。原告支付鉴定费人民币900元。3、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经过国外公证和认证的有限制公司注册证明和2013425雇主信,证明原告从201111月起在某某咨询公司(英国公司)担任高级咨询顾问职务,负责大中华区市场拓展工作,为顾客提供投资咨询,原告基本月薪为3,500英镑(不包含年终奖励和项目提成)。20133月,原告因面部划伤,请了20天的病假,三月份的工资是1,242英镑。由于原告工作要求与顾客面对面的沟通,原告面部的伤痕导致其不能完全胜任目前的工作,在原告面部划伤未能完全康复前,公司将只发给病假工资每月2,100英镑。原告提供的其他来自于境外的证据包括雇佣合同、工资单、会计信、公证费和邮递费的收据均未经过公证认证。4、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对于1英镑与1元人民币汇率按照19.78比例计算达成一致意见。5、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中人民币126元可以与原告就诊记录相对应。6、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332询问笔录、门诊病史卡、病情证明单、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鉴定意见书、雇佣合同、公司注册证明、工资单、雇主信、公证费用证明、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纠纷的起因是原告发现被告拍打原告之子后,原告上前与被告理论,进而发生了推搡和拉扯,导致原告受伤。原、被告虽然均称对方先动手,但是综合本案情况,本院确定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

编辑于 2017-09-26 09: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