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719号

  原告童XX。
  被告上海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
  委托代理人徐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XX与被告上海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X龙及其原委托代理人王峰旗、王晔、被告上海东方明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郑X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取消了其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X龙诉称,原告系被告处员工,2012年3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2012年5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等材料,后又于2013年4月15日再次递交延长申请,但被告均未给予答复。2013年4月22日,被告通知原告上班,否则以旷工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2013年5月15日,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后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裁决,原、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21日的工资人民币21,603.62元,但未支持2013年3月22日至6月30日的工资。原告认为,其工伤停工留薪期于2013年3月21日期满,原告在2013年3月4日依法向被告递交了延长申请等材料,但被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相关单位提出确认申请,应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因此应支付2013年3月22日至6月30日的工资。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6月30日工资11,391元。
  被告上海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系被告处员工,2012年3月22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于2013年3月21日期满。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递交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等材料,也未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因此其工伤停工留薪期不应延长,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6月30日工资。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处员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2年3月22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年5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15日,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同年6月13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告: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工资34,173元。经仲裁裁决:1、原、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21日工资21,603.62元。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1、原告负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797元;2、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误工费2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裁决书,被告提供的工资单、调解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明。
  审理中,1、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停工留薪期于2013年3月21日期满;2、原告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3年3月4日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报告、4月15日的信函以及就诊病历等材料,证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提出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等材料;经质证,被告表示2013年3月4日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从未收到,对其余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3、原告提供证人严顺韡的证人证言,其向本院陈述:2013年3月4日,原告至公司门市部请证人帮忙打印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由于原告提供的优盘内文件无法打开,故原告让其外甥通过QQ将文件传至公司的公共账号“东方明珠国旅”,证人收到后重新排版修改后打印一式两份,交给原告;经质证,被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4、原告提供了2013年3月4日的QQ聊天记录,经当庭演示显示:昵称“枫林万世”于2013年3月4日向昵称“XX国旅”发送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报告”文件;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和QQ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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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17-09-26 09: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