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665号

  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国楚,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11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楚、被告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峰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诉称,双方于20117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20123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被告不愿分担家庭支出,对原告父母不尽孝道,还经常无理取闹,双方于20135月同室分居。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梁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双方相识、婚姻登记的时间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异议。被告很照顾原告,家庭支出都是被告承担。原告父母并不住在上海,无从谈起未尽孝道。双方同住一室,并未分居。原告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原告有婚外恋,但被告认为婚姻有挽回的可能。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定解除婚姻的条件,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20117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3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而未进入调解程序。
  以上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双方为琐事意见不一也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不断磨合,相互适应,夫妻感情还是有望改善的。

编辑于 2017-09-26 1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