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570号

  原告朱甲。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
  被告朱乙。
  原告朱甲诉被告朱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旗、被告朱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一次聚会中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匆匆在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举办结婚仪式。原告提供了结婚所需的全套高档家具和家用电器。婚后双方居住在枣庄路XXX弄XXX号XXX室,该房原系被告及其父母共同共有,后增加原告为共有人。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及生活习性的差异就明显暴露出来,致使双方时常为琐事争吵。2011年10月起,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7月,原告起诉离婚,未获法院准许。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缓和,被告甚至上电视节目诋毁原告。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朱乙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父母只去过原告家一次,想规劝原告不要离婚,但并未辱骂原告。被告为缓和夫妻关系才上了“老娘舅”节目,“老娘舅”节目也调解过多次,但被告并未侮辱、辱骂原告。事实上,原告的代理律师曾多次打电话警告被告及其父母,并对被告进行了侮辱和辱骂。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确实有些不开心,被告父母也有点问题,但原、被告之间只有些小吵小闹,从未发生过大的争吵。现被告父母看到原告这样对待被告,表示很伤心,也曾劝被告离婚,但被告非常爱原告,非常希望原告能回来,并劝服了自己的父母。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甲与被告朱乙于201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办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由于原告工作方面的原因,双方约定原告在工作日居住在娘家,而在双休日和节假日与被告共同生活。嗣后,因被告父母对这种夫妻生活方式提出异议,且原、被告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并自2013年7月起正式分居至今。就在2013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经本院判决不予支持。后被告曾试图通过电视节目进行调解,但未果。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本院进行了调解,但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致本院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033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编辑于 2017-09-26 10: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