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虹民一(民)特字第39号

  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长期患有XXX疾病、糖尿病、帕金森病,现意识昏迷,鼻饲饮食,需24小时护理,为确保被申请人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为确保被申请人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编辑于 2017-09-26 10: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