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327号

  原告方XX。
  原告乐XX。
  原告方XX。
  原告fXX 。
  法定代理人方XX 。
  上列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晔,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俊X 。
  被告方XX 。
  被告张XX 。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方俊惠(出生日期等情况同前)。
  被告方嘉X 。
  法定代理人方XX 。
  原告方文X 、乐XX 、方俊豪、方镜X 诉被告方俊X、方文X 、张XX 、方嘉X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芩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文XX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峰旗,被告方俊XX(暨被告方文XX、张XX 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方嘉X 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文X 、乐XX 、方俊X、方镜X诉称,上海市惠民路XXX弄XXX号底层后客、二层亭子间、二层阁是承租公房,被告方文XX是承租人,2012年该房遇征收,原、被告同系被安置人员。征收人首先发放各类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444,640元(本案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该款后经协商由原、被告两家均分,四原告现已获得上述款项的一半。后征收人又发放组奖、块奖、基地奖共计6万元,该款同系补偿款同样应由原、被告均分,却遭被告无理拒绝。事实上征收前被告百般阻拦原告方俊豪配偶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征收协商时又阻拦原告订购房屋,征收后又拒绝出具相关凭证致原告另购住房未能抵税,故原告的利益未能最大化。现诉请要求四被告共同向四原告给付组奖、块奖、基地奖的一半共计3万元。
  被告方俊X 、方文X、张XX 、方嘉X 辩称,系争房屋征收时原告方镜X 的户口不在册,其系带入安置,且被告实际承租使用的房屋面积大于原告承租使用的面积,被告系出于家人亲情的考虑同意两家均分2,444,640元补偿款,足见诚意,但系争6万元是明确奖励配合征收的房屋承租人个人的款项,不应均分。事实上征收过程中,原告始终以方俊豪配偶不算入安置则不同意签约为由不配合征收,使被告差点错失该6万元。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文X与被告方文X系兄弟关系。原告乐XX 与方文X系夫妻关系,原告方XX系二人生育之子,原告方XX是方俊X之子。被告方俊X是方文X之子,被告张XX与方俊X系夫妻关系,被告方XX系二人生育之子。
  上海市惠民路XXX弄XXX号底层后客(建筑面积15.56平方米)、二层亭子间(建筑面积14.79平方米)、二层阁(建筑面积9.55平方米)是承租公房,原由方文与方文X的父亲方祖伦承租,方祖伦死亡后该房承租人于1990年代变更为方文兰。
  2012年9月系争房屋遇征收。征收时该房有两本户口本,一本户口在册有方文XX(始终在册)、方XX(始终在册)、张XX(2004年迁入)、方嘉 (2005年报出生),另一本户口在册有方文兴(2007年迁回)、乐XX(1996年迁入)、方俊XX(1992年迁入)。征收时方文兴、乐福娣实际居住于该房底层后客、二层阁。方俊 曾在该处居住,1998年结婚后另住他处,方XX从未于该处居住,方文XX一家原共同居住于该处,2004年另购住房迁出,后方文XX将系争房屋二层亭子间出租。
  2013年1月19日,方文兰与房屋征收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该户困难户认定人口共8人,除上述7位在册人之外另有方镜 XX,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计687,431.5元;系争房屋价值补偿款计1,274,968.5元(该款包括:评估价格691,068元、套型面积补贴324,750元、价格补贴259,150.5元);另有搬家补助500元、家用设施迁移费2040元、按期签约配合奖59,950元、选择货币补偿奖励349,750元、基地奖6万元、无违法建筑奖1万元;上述款项共计2,444,640元;本协议自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签约户数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85%时生效。
  后征收协议生效,2013年3月29日方文XX收到征收人发放的上述约定款项共计2,444,640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上述款项扣除前欠的系争房屋租金5000余元,余款由原、被告均分,方XX并于2013年4月代表四原告收讫上述补偿款的一半钱款,账户显示共计收到补偿款1,218,355元。2013年5月22日方文XX收到征收人发放的基地奖2万元,又于2013年6月21日收到组奖、块奖4万元,共计6万元。后原、被告就该6万元的分割产生争议,原告具状来院作本案诉请。
  除当事人于庭审中所作陈述之外,以上事实由系争房屋户籍登记资料、系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支出凭证、方俊XX银行存单明细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系争房屋征收后,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协商处理补偿款内部分割,期间双方就2,444,640元补偿款达成均分协议并切实履行,对此本院予以尊重,事实上对于系争6万元双方亦应秉持协商的宗旨妥善处理。现今产生纷争并涉讼,对此本院则须考察系争房屋户口在册情况、长期以往的居住实情,参照征收时认定的困难人口、各类补偿款明细等作出处理。

编辑于 2017-09-26 13: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