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94号

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晔,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
原告徐XX诉被告徐胜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金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旗、王晔,被告徐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系姐弟关系,上海市杨浦区景星路XX弄1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原、被告父亲徐XX的私房,徐XX于1996年去世,2008年4月30日,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被告对系争房屋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该房屋自徐XX去世后一直由被告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原告未曾收到过租金。原告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并居住至结婚,且为父亲养老送终,父母在世时已经将另一套房屋赠与给被告结婚,后被告因离婚搬离该房屋,并在他处另购房屋。2014年,系争房屋遇动迁,该户共获得各类动迁安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05,282.5元(本案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并用动迁款项订购了上海市盐铁塘路4XX弄3X号XX室(以下简称盐铁塘路房屋),另获得每月2000元的期房补贴。现原告诉请要求:1、原告获得动迁安置补偿款452,641.25元;2、原告获得期房补贴的二分之一(自2014年12月13日至盐铁塘路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月按2000元计算);3、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胜利辩称,原告多年来未尽孝道照顾父母,2008年,系争房屋所在地块传出要动迁的消息,原告曾找到被告要求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并提出用假离婚的方式以迁移户口,被告担心原告婚姻发生变故,好意提醒其去派出所问明相关情况。2008年原告至法院诉讼,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系争房屋,法院生效判决亦确认原、被告按份共有系争房屋。2014年系争房屋遇动迁,根据相关动迁政策,该户应采用“数砖头”的方式,其中涉及徐XX遗产部分的只有17万元左右,后经动迁部门做工作,被告同意给原告共计11万元的补偿款,原告表示同意,并出具相应委托书给被告,被告方签署补偿协议。此外,原告曾在他处享受过动迁安置。现被告订购盐铁塘路的房屋,并领取了两个月的期房补贴4000元,不同意原告要求获得一半动迁款的诉请,也不同意其分割期房补贴的一半。
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为私房,原登记权利人为案外人徐继奎。2008年3月,徐XX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享有系争房屋的一半产权,案号为(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1385号,该案查明如下事实:徐XX、徐XX系姐弟关系。被继承人徐XX系二人父亲,于1996年4月6日报死亡,徐XX妻子于1988年4月23日死亡。徐XX死亡后,留有遗产为上海市杨浦区景星路302弄170号房屋。后本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徐XX、徐XX对系争房屋按份共有,份额均为二分之一。该案判决已生效。
2014年8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动迁。2014年12月12日,徐XX出具《委托书》,主要内容:兹因系争房屋产权人已故世,现经家庭共有人协商确定,委托徐XX为该户代表,全权办理一切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同时指定将房屋征收补偿款做在受托人名下,并由受托人办理领款手续,受托人应当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日,甲方(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徐XX(亡)、徐XX、徐XX等)签署《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系争房屋类型为旧里,性质为私房,认定建筑面积为全幢6.2平方米,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及价格补贴的总和,计630,114.5元,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款计算如下:169,415+409,875+50,824.5,其中:1、评估价格为169,415元,计算公式如下:全幢27,325元/平方米*6.2平方米;2、价格补贴为50,824.5元,计算公式如下:27,325元/平方米*6.2平方米*0.3;3、套型面积补贴为409,875元,计算公式如下:27,325元/平方米*15平方米;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以乙方应得的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合计款项630,114.5元,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计一套,为上海市盐铁塘路4XX弄3X号1XX2室,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67.65平方米,房屋补贴后总价为614,388.45元,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为15,726.05元,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经评估被拆迁房屋装潢补偿款为868元,计算公式为140元/平方米*6.2平方米;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搬家补助费500元、设备移装费700元、签约搬迁奖励费43,100元、纯外区补贴150,000元、基地奖60,000元、无违法建筑奖20,000元,奖励补贴合计274,300元;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搬离原址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共计290,894.05元,该户期房补贴为一室户1500元/月/套;二室户2000元/月/套;三室户(包括三室以上户型)2500元/月/套给予过渡补贴。《被拆迁居民安置及各类费用确认表》确认该户共获得各类拆迁安置补偿款905,282.5元,《订房回执》显示,徐XX 购盐铁塘路房屋。
徐XX、徐XX在系争房屋拆迁前均已搬离该房屋,该房屋在徐XX去世后对外出租,租金由徐XX 收取。
以上事实,由系争房屋房地产权登记信息、(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杨浦区平凉2、3街坊旧区改造房屋拆迁告居民书》、《委托书》、《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居民安置及各类费用确认表》、《订房回执》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系争房屋权利人为徐XX,其于1996年4月6日报死亡,其配偶先于其死亡,生效判决确认原、被告按份共有系争房屋,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故双方应共同享有系争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份额。按照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编辑于 2017-09-27 11:3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