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经亲戚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2008年被告去国外后开始分居至今。 原告为此提交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形同虚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查明原、被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对双方的财产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经亲戚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2008年被告去国外后开始分居至今。
原告为此提交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形同虚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查明原、被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对双方的财产在本案中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