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604号

原告刘XX,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长宁路2XX弄X号22F室。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律师,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晔律师,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XX,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XX号星河湾畅心园四幢三座XX房。
委托代理人徐国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XX弄XX号1XX室。
原告刘XX与被告路X、张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 的委托代理人王峰旗、王晔,被告路杰的委托代理人徐国华,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告与被告张XX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育有一女。2012年,两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8月26日,被告张XX向宁波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并将取得的贷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转入被告路X账户。2014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3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路X称取得的50万元为被告张XX林所赠与。原告认为,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而且两被告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被告张XX赠与被告路X50万元的赠与合同无效,并且要求被告路X返还50万元;二、被告路X向原告支付该款项的利息,自2013年8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路X辩称,两被告系恋爱关系,始于2012年冬天,终于2014年春节,被告张XX赠与50万元时,处于恋爱期间,故被告路X系善意取得,其并不负有审查赠与人与原告之间关系及款项来源的义务。当时,被告路X系单身,被告张XX亦一直声称会与原告离婚,并与被告路XX结婚,但之后未履行承诺。被告张XX系银行行长,50万元对被告张XX来说,也并非属于巨额财产。被告路X在恋爱过程中接受赠与,且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若要追究责任,应当由被告张大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退一步说,即便系争50万元属于原告与被告张XX共同财产,被告张XX也享有一半财产权,原告无权主张全部份额。
被告张XX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被告路XX称要投资项目,故向其借款50万元,被告张XX内心认为款项性质系借款,但现在亦认为是赠与款。两被告相识于2012年冬天,当时只是客户关系,之后被告路XX要求发生关系,故转化为了男女关系。被告张大林虽然作为银行行长,但根据劳动合同,月薪仅为1500多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张XX于2008年3月6日登记结婚,现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间,两被告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3年8月26日,被告张XX向宁波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并将取得的50万元受托支付给被告路X。现原告认为,被告路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宁波银行受托支付信息确认单复印件、宁波银行个人授信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支付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其一为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其二为原告主张财产份额的多寡。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在两被告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背景下,被告张XX将50万元无偿赠与给被告路XX,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编辑于 2017-09-27 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