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685号

  
  原告张甲。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乙。
  被告张丙。
  被告顾甲。
  被告顾乙。
  被告胡甲。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张丙、顾甲、顾乙、胡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乙、张丙、顾甲、顾乙、胡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甲诉称,原告是被继承人张丁与其前妻傅甲(曾用名傅乙)所生长女。张丁与傅甲于1941年结婚,婚后除生育原告外,另育有次女张乙(曾用名张A)、三女张丙(曾用名张B)、儿子张C(曾用名张D)。1951年张丁与傅甲离婚后与胡乙结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与继子顾甲、顾丙一起居住。胡乙于1997年7月因病去世后,身有残疾且年老体弱的张丁,由原告照顾至去世。期间,张丁获得系争房屋,权利人为张丁与原告共有。张丁的父母张E、何某某分别于1966年6月17日和1972年2月4日报死亡。张C于2010年4月28日去世,生前与其妻郜某某育有二女,取名张F和张G。顾丙于2000年5月25日去世,有子顾乙。2000年12月25日,张丁立自书遗嘱一份,写明其财产由女儿张甲继承,其他人不得侵占。自书遗嘱由其弟弟张H、妹妹张I见证。另外,继承人张丙、郜某某、张F、张G表示放弃继承。此外,胡甲在户籍上显示系胡乙养子。因此,原告要求对上海市徐汇区长桥新村XXX号甲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中被继承人张丁的份额按遗嘱继承。
  被告张乙、张丙、顾甲、顾乙、胡甲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丁有二段婚姻,即其与前妻傅甲(曾用名张傅甲、傅乙)婚后生育了三女一子,即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曾用名张A)、张丙(曾用名张B)以及张C(曾用名张D)。之后,被继承人张丁与胡乙(别号徐某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胡乙与前夫育有二子,即顾甲和顾丙。根据上海市重庆南路XXX弄XXX号二楼的户口登记薄显示,胡乙与胡甲系母子。被继承人张丁于2007年2月8日死亡,其父母张E和何某某分别于1972年2月4日1966年6月17日报死亡。胡乙于1997年7月9日报死亡。张C于2010年4月28日因各种疾病死亡注销户口,其生前与郜某某生育二女,即张F和张G。郜某某、张F和张G三人表示放弃继承。顾丙于2000年5月25日因各种疾病死亡注销户口,生前离异,育有一子顾乙。
  另查明,2000年12月25日,被继承人张丁立有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去世后一切财物包括现住房屋之使用权、交换权和出售权均归我大女儿张甲(现住广西南宁市民主路某宿舍,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继承。其他人不得侵占。”该遗嘱有张丁的弟妹张H和张I见证。
  2004年1月15日,被继承人张丁(乙方)与上海永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乙方原居住房屋坐落于重庆南路XXX弄XXX号,部位二西二阳台,房屋类型住宅,房屋性质公,租赁面积19.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35.5平方米。二、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居住情况,同意以货币形式总价为人民币零元补偿安置乙方(含补偿安置中的一切费用),乙方无异议。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提供长桥新村XXX号甲XXX室,考虑到该户附属面积较多,故另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包括所有费用)。”2004年2月28日,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张丁、张甲二人。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证明、户口登记表、户口登记簿、常口历史库信息资料、遗嘱、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张丁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将其所有的财产赠与原告,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继承人张丁的遗产按遗嘱由原告一人继承

编辑于 2017-09-27 1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