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682号

  
  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国楚,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青山,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诉称,双方于2011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婚前被告承诺婚后归还房屋贷款,但是只还了几个月,就不再还了。除归还房屋贷款外,原告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家庭开销,因此,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顺,连最基本的礼貌都没有。2013年原告父母出车祸患病,被告没有探望过一次,被告对公婆的唯一要求就是承担日常开销,承担房屋贷款。双方于2013年5月起同室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曾于2013年1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支持。此后,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双方于2014年1月正式分居,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普陀区武威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以及在该房内的45吋“创维”云电视机1台、“大金”1.5匹空调器1台、“大金”2匹空调器1台、“格力”1匹空调器1台、“老板”油烟机、煤气灶各1台、“海尔”全自动滚筒洗衣机(8千克)1台、“海尔”三门电冰箱1台、“林内”热水器1台、“海尔”消毒柜1台,“宜家”双门衣柜1只、“宜家”三门衣柜1只、“宜家”1.8米沙发床1张(连床垫)、2米双人床1张(连床垫)、5人布艺沙发1对、洗漱台镜柜2个。系争房屋现价值230万元,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95万元由原告清偿,由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13.5万元。家具和家用电器价值5万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2.5万元。
  被告梁某某辩称,双方是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于2011年1月认识,5月开始恋爱,经过长时间的交往而结婚,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双方生活在被告父母梅陇六村的家中。2013年6月,原告搬到系争房屋中居住,一个月后即提出要求离婚,被告就搬到系争房屋与原告一起居住,想挽回婚姻,被告父母也做工作。双方同住一室,并未分居,也有夫妻生活。原告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其与同事发生婚外恋。被告没有尽孝道不是事实,原告父母出车祸的时候,被告汇去5千元。由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2011年7、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3年11月起诉要求离婚,未获支持。之后,双方感情未有改善。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系争房屋购买于2012年3月24日,购买价款是1,706,060元,其中首付款706,060元(含定金5万元),另外的100万元为贷款,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4.8万元,商业性贷款85.2万元,主贷人为原告。2012年6月12日,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双方确认系争房屋的首付款是原告父母支付,现价值为230万元。
  截止2015年5月20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余额为140,629.51元,商业性贷款本金余额为816,711.83元。
  双方确认在系争房屋内有“海尔”空调器1台、“海尔”洗衣机1台、“海尔”三门电冰箱1台、“创维”47吋电视机1台、“大金”空调器2台、“史密斯”净水器1台、“林内”热水器1台、“老板”消毒柜1只、“老板”油烟机、煤气灶各1台;衣柜2个、沙发床1张(1.8米长)、双人床1张(2米长)、布艺沙发1对、长方桌1张、凳子5把、沙发椅2把、茶几1只、床边柜2个、长书桌1个、电视柜1组2件。双方确认家具、家用电器价值10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5万元。
  审理中,被告提供了一组原告与一女子依偎和接吻的照片,以证明原告有婚外情,而原告予以否认。
  原告主张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按照230万元扣除贷款后,给付被告百分之十的折价款13.5万元;而被告主张房屋归被告所有,房屋贷款由被告承担,被告给付原告40万元。原告主张系争房屋的装修残值最多10万元,而被告坚持15万元,但被告提供的清单金额为105,033元,没有附相应的票据。双方同意数额由法院核定。
  由于双方对离婚和财产分割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结婚证、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本院的(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665号民事判决书、照片一组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结婚时间不长,婚后因生活琐事以及原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双方产生矛盾,致夫妻不睦,原告曾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反而日趋淡薄,夫妻和好无望,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责任在原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双方对家具、家用电器的价值和归属意见一致,也予以准许。

编辑于 2017-09-29 08:49:07